非法电台的概念及其处罚条例
什么是非法电台?
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非法电台”),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非法电台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如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基站、中继台、车载台、无线数传电台、无线电对讲机、大功率宽带无线接入设备、无线监控系统,塔吊防碰撞系统等;二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伪基站”、卫星电视干扰器等。
非法电台如何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